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囑託登記相關事宜之解釋令

函號


台內地字第11202666241號
台內地字第11202666242號

主管機關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1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