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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及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取得法定抵押權,仍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及大陸地區配偶繼承之不動產,應注意是否為土地法第17條第1項各款所列土地一案

函號


台內地字第1130260933號

主管機關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13-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