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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東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請內政部同意其經許可買受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建物,擬以合意解除契約方式返還原出賣人,得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第3項規定5年不得移轉限制一案,因合意解除契約行為與平權條例第79條之1第3項但書所列各類情形未符,標的既已依前開規定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仍須受5年不得移轉之限制

函號


台內地字第1120267861號函

主管機關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13-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