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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示依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解釋函以「農民團體申請耕地預告登記仍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之適用」

函號


113年12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30151715號

主管機關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1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