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雙方訂定契約後1個月內辦理登記。
(二)申請登記前應先至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或贈與稅等。
(三)檢具登記申請書、買賣或贈與契約書、所有權狀正本、身分證明文件、義務人印鑑證明(如不便提供,義務人需由審查人員現場核對身分)及土地增值稅、契稅繳(免)納證明、贈與稅繳(免)納證明書等文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四)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五)登記費按權利價值之千分之一計算;書狀費每張80元,按張數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