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及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留之土地建物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可僅就本身應繼分繳納遺產稅及登記規費),等繼承人間達成協議後,再辦理遺產分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