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請民眾確認要辦理繼承登記(按應繼分均分)或分割繼承登記(全體協議登記持分)。
(一)繼承登記:
申請人應準備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與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免納)證明書、權狀(若所有權狀遺失請檢附切結書)及其他依規定應附文件(如拋棄繼承證明文件、法院選定特別代理人之有關文件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二)分割繼承登記:
除準備以上文件外,應另行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一份,正本並貼足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1/1000之印花稅,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或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所定各款情形)。
(三)如委託代理人辦理:除準備以上證件外,代理人請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為簡政便民,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而未能檢附法院准予備查函,得提出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作為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另配合內政部自110年8月1日起新增多元申請管道,所有的土地登記項目,都可以於數位櫃臺進行網路申請。惟繼承移轉相關登記目前非屬可自行申辦之登記原因,為確保交易安全及您的財產權益,網路申請需委託專業代理人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