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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目前地所提供之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服務,其適用登記項目為何?

  • 日 期:113-11-19
  • 發布單位: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
  • 類  別:登記QA

內政部自108年10月起全國試辦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案件便民服務,使民眾可就近選擇於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登記案件,並全程辦理完畢,強化申辦便利性、節省時間及交通成本。自109年7月1日起,更擴大辦理服務範圍,新增3款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項目。
跨直轄市、縣(市)收辦土地登記項目: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更名登記(以戶政機關有更名記事者為限)。

(三)書狀換給登記(以一般權利書狀損壞申請書狀換給者為限)。

(四)門牌整編登記。

(五)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

(六)預告登記。

(七)塗銷預告登記。

(八)拍賣登記(不包括權利人或義務人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109年7月1日後新增)

(九)抵押權塗銷登記(以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為限)。(109年7月1日後新增)

(十)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及讓與登記(以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為限)。(109年7月1日後新增)

前項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但經申請人同意,得改以跨直轄市、縣(市)代收地政類申請案件方式處理:
(一) 檢附資料為重測、重劃、逕為分割前之原權利書狀。
(二)登記名義人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
(三)屬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公告清理之標的。
(四)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有欠繳相關費用情形。
(五)金融機構之委託書及印鑑證明文件未送受理所存查。
(六)屬信託財產之標的。

為提供您更便捷的服務,本所針對此類登記案件設有流程簡化作業程序,可免除您再次到所改辦代收所需之洽公時間,歡迎於申辦時,洽詢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