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合併應檢附: (一)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申請人為申辦案件標的之所有權人,可於申辦提供身分證正本核對後免檢附) (三)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四)其他證明文件,如合併協議書(同一所有權人者免附)、他項權利同意書(無設定他項權利者免附)等 註:規費:免收規費。 ★複丈完成後測量課將原案移送登記課續辦標示變更登記,登校完畢即可領取標示變更登記完成之權狀(須加繳書狀費每張80元)。
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土地合併應檢附:
(一)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申請人為申辦案件標的之所有權人,可於申辦提供身分證正本核對後免檢附)
(三)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四)其他證明文件,如合併協議書(同一所有權人者免附)、他項權利同意書(無設定他項權利者免附)等
註:規費:免收規費。
★複丈完成後測量課將原案移送登記課續辦標示變更登記,登校完畢即可領取標示變更登記完成之權狀(須加繳書狀費每張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