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得將查估程序全部或一部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另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地政機關或民間不動產估價師查得之徵收補償市價,均須另交由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通過,藉助其專長,更加保障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