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制實施(110年7月1日)前,非委託不動產代銷業銷售成交之預售屋買賣案件,在新制施行後無須辦理預售屋實價登錄申報,但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與買方共同申報買賣實價登錄。
2. 新制實施(110年7月1日)前,委託不動產代銷業銷售成交者,其委託代銷契約屆滿、終止已逾30日者,應依修正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規定完成申報;其委託代銷契約尚未屆滿、終止者,依下列簽約時點分辨申報時機:
(1) 109年12月31日以前簽約之案件,應於新制施行後6個月內(110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申報。
(2)1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簽約之案件,應於新制施行後3個月內(110年9月30日以前)完成申報。
(3) 110年7月1日以後簽約之案件,應於簽約之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
3.新制實施(110年7月1日)後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契約,不論是自售(銷售預售屋者)或委託代銷(不動產經紀業),均應於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