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院處理訴訟案件需要申請第一類謄本時,所持憑法院通知文件應載明:訴訟案號、不動產標示、所需謄本種類為第一類謄本、當事人(即訴訟之兩造)或登記名義人姓名;地政事務所核發之謄本末尾,應有「本謄本僅供法院使用,申請人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29條規定」之提示性文字。如法院通知文件未載明所需謄本種類為第一類謄本時,將視當事人之利害關係與個案狀況核發第二類或第三類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