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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移轉登記如何辦理?應備那些文件?

  • 日 期:107-07-26
  • 發布單位: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
  • 類  別:登記申辦方式

 雙方訂定契約後1個月內辦理登記,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1倍之罰鍰,最高罰至20倍。

  1. 申請登記前應先洽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並查有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
  2. 檢具登記申請書、買賣契約書(申請登記時送正副本各1份,正本依權利價值1/1000貼印花稅票)、身分證明文件、出賣人印鑑證明、所有權狀及土地增值稅、契稅繳(免)納證明等文件,至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3. 申請登記時需繳納土地申報地價與房屋核定價值千分之一的登記費及每張八十元之書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