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附文件: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許可之證明文件。
(二)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例:契約書)、所有權狀、身分證明文件、義務人印鑑證明(或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所定各款情形)及土地增值稅、契稅繳(免)納證明等文件。
(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長住人口登記 表、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二、處理程序
(一)檢附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陸資公司)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依規定應附之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申請文件後報請內政部許可。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函知申請人是否許可。
(四)許可者得持相關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