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新北市轄區內之不動產,除下列項目外,可就近選擇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 囑託登記。 逕為登記。 更正登記。 涉及測量之登記。 地籍清理相關登記。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者。 超過10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與非屬跨所項目連件辦理者。
於新北市轄區內之不動產,除下列項目外,可就近選擇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