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1條規定:「…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二、地政事務所受理再鑑界應即送請本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地政事務所,並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申請人對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依同法條規定,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