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係採公示主義,任何人均得就已知之標示(如地建號等)資料向登記機關申請發給登記簿謄本,即只要透過申請謄本、閱覽、網路查詢(如:電傳資訊、網路申領電子謄本)等方式,即可查閱地籍資料,毋須所有權人之授權,尚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及第十六條對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為加強個人資料之保護,內政部先於92年11月14日起,規定於網路上查詢之地籍資料應隱匿所有權人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又於104起實施謄本分級制度,第一類地籍謄本(含個人之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僅所有權人或其代理人得申請,第二類謄本將任何人均得申請之該類謄本隱匿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隱匿之資料。但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第三類: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隱匿登記名義人(含管理者)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係為兼顧土地登記制度公示主義及個人資料保護。網路查詢地籍資料亦依照分級制規定辦理,需透過自然人憑證認證方可申請第一類謄本資料,以使個人隱私獲得保障。二、若民眾遭仲介業者騷擾,建議蒐集提供具體事證紀錄(如仲介業者姓名),向所在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或相關公會舉發,俾利後續依法查處。 - 若民眾因接獲仲介業者洽詢是否賣屋致生困擾者,建議可蒐集提供具體事證紀錄(如仲介業者姓名),向所在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或相關公會舉發,俾利後續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