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陳情管道
民眾可透過下列方式提出陳情案件:
- 市長信箱。
- 1999市政服務專線。
- 主任信箱。
- 郵寄或傳真信件。
- 現場或電話陳情。
- 意見箱。
二、處理期限
陳情案件自收受之日起,原則上應於6個工作天內處理。
三、作業流程
- 民眾提出陳情案件。
- 收文列管。
- 承辦單位查明處理。
- 逐級陳判。
- 判斷是否回覆,需要回覆者,進入步驟六;不需回覆者,直接進入步驟七。
- 回覆陳情人。
- 判斷是否解除列管,可以解除列管者,進入步驟八;尚未完成者,退回承辦單位繼續查明處理。
- 歸檔。
四、得不予處理或回覆的情形
陳情案件如未具名、未提供聯絡方式、無具體內容或內容無法查證,經主任核定免予處理者,得不予處理及回覆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