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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流程圖
  1. 申請:申請人備齊文件後,以郵寄方式或親自至地政事務所收費櫃檯提出申請;持通知退還規費公文正本者,由承辦人員於公文正本加蓋退費申請戳章,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逐項填妥簽章提出申請;經測量人員以電話與申請人確認於測量外業現場退還溢繳測量規費者,由測量人員先行代填申請書。
  2. 審核:承辦人員應審核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及文件是否齊備,審核無誤後移送主管業務課長核定;如為測量外業現場退還溢繳測量規費者,免審核規費收據正本、申請人身分證件之文件。
  3. 退費:經主管業務課長核定後,由承辦人員填列「准予退還地政規費聯單」,當場退還規費,或依申請人選擇其他方式退還之。溢繳測量規費由測量人員先行辦理退還者,由測量人員辦理測量外業時,請申請人檢附規費收據正本、申請人身分證件之文件,並於申請書具領人處簽章後,當場退還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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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地政規費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