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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常見補正事項排行榜--資料來源:1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名次 次數 補正事項
1 22 現場有障礙物無法實施測量,請申請人排除。(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2條第2項)
2 5 檢附分割點之位置圖說,加繳土地複丈費之半數,一併申請確定界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0條第2項)
5 請檢附土地權利書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7條)。
3 2 申請書或應提出之文件與規定不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2條第1項第2款)。
2 請補繳土地複丈費新臺幣○○○元整。(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2條第1項第4款暨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2 請檢附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5條第1項)
2 申請書記載之申請原因與登記簿冊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不符原因。(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2條第1項第3款) 
4 1 土地合併因土地設定有抵押權,請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第2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