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地政服務便利包

有鑒於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度逐年提升,為提供民眾對於不動產買賣及贈與之相關辦理資訊,本所首創整合性地政服務便利包,除地政登記資訊外,登記前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登記後辦理自用住宅稅率、水、電、瓦斯更換用戶名稱等事項時,可至此下載相關書表。


辦理移轉登記前:

  1. 戶政事務所:申請身分證明文件或義務人印鑑證明。
  2. 稅捐稽徵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或印花稅,查欠地價稅或房屋稅。
  3. 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於地政事務所登記時應附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買賣或贈與契約書
  3. 土地增值稅、契稅或贈與稅繳納憑證
  4. 身分證明文件
  5. 義務人印鑑證明或親自到場核對身分
  6.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

辦理移轉登記後相關事宜:

  1. 稅捐處: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2. 中華電信、台灣電力公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等用戶異動申請。

各項申辦案件便利包及申辦流程和範例

登記類:

第2季登記補正排行榜(網站)

資訊類:

測量類:


相關表單下載

一、登記前:

  1. 戶政事務所:
  2. 稅捐處:
  3. 國稅局:
    • 贈與稅申報書[98年1月22日(含)以前發生之贈與案件適用]■PDF ■ODF
    • 贈與稅申報書[98年1月23日(含)以後發生之贈與案件適用]■PDF ■ODF

二、地政事務所登記:

  1. 地政事務所登記申請書表:
  2. 土地登記申請書■PDFWORD  ■ODF
  3. 買賣契約書■PDFWORD  ■ODF
  4. 贈與契約書■PDFWORD  ■ODF

三、登記後:

  1. 地政事務所(或線上登錄):申報買賣實價登錄。
  2. 稅捐處:
    •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PDFWORD ■ODF
    • 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PDFWORD  ■ODF
    • 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PDFWORD ■ODF
    • 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PDFWORD ■ODF
    •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書■PDFWORD ■ODF
    • 重購退稅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PDFWORD  ■ODF
  3.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異動申請書■PDFWORD  ■ODF
  4. 台灣電力公司過戶/地址更正登記單■PDF ■ODF
  5.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過戶申請書■PDFWORD ■ODF
  6.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用戶異動登記單■PDFWORD ■ODF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另提供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另開視窗)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相關單位聯繫資料

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另開視窗)
地址: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9號5,6樓
電話:29812291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另開視窗)
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一段115號
電話:8971-234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另開視窗)
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集賢路 175 號(3 樓至 9 樓)
電話:82873300

中華電信(另開視窗)
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三段27號
電話:123或0800-080123

台灣電力公司三重服務處 (另開視窗)
地址:新北市三重區光明路60-1號
電話:2972-1911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區營業分處(另開視窗)
地址:臺北市長安西路3號2樓(中山市場2樓)
電話:2100-4123例假日請改撥24小時客服專線:)8733-5678

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另開視窗)
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一段100號
電話:29217811

申領地籍清理土地建物權利價金流程圖

申領程序說明

  1. 確認申請標的清理狀態:
    • 請至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地籍清理土地查詢專區(網頁首頁-業務專區-地籍清理暨標售專區-地籍清理土地查詢專區),確認申請標的清理狀態,清理狀態為A9.結標(結案)或AB.囑託登記(結案)者,得申請領取。
    • 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或國有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2. 文件準備:請依後附「應附文件一覽表」,備齊所列共通文件,並依所申領價金標的之清理種類,檢附相關權屬證明。
  3. 提出申請:請向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提出申請,或由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代收服務。
  4. 審查:地政事務所核對申請人資料是否相符,並檢視是否依「地籍清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經審查申請資料及相關附件如有不符規定者,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完成補正;如不能補正或逾限未完成補正者,由地政事務所陳報新北市政府通知駁回申請。)
  5. 辦理公告: 經地政事務所審查無誤案件,陳報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告3個月徵詢異議。
  6. 核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案件,由新北市政府發函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領取價金事宜。
應附文件一覽表
一、共通文件

項次

文件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一)

發給地籍清理土地∕建物價金申請書
(Word / ODT)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自行檢附
  •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 參考範例(Word / PDF)
  •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4項、第15條第3項之規定,除未依法清理之神明會土地/建物外,倘原權利人死亡者,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建物權利價金。

土地/建物清冊
(Word / ODT)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自行檢附
  •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 參考範例(Word / PDF)
  • 申請書上標的不敷填寫時檢附。

申請人名冊
(Word / ODT)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自行檢附
  •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 參考範例(Word / PDF)
  • 申請書上申請人欄位不敷填寫時檢附。

保管款逕撥入權利人帳戶申請書、存摺影本1份
(Word / ODT)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自行檢附
  •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
  • 參考範例(Word / PDF)
  • 申請以支票領取者免附。
  • 申請以匯款方式領取之申請人應檢附,另匯款帳戶應為本人所有。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自行檢附
  • 戶政機關
  • 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三者擇一。
  •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三)

申請人之印鑑證明。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戶政機關

  • 請洽各繼承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或由繼承人持身分證正本親至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
  • 所附印證證明申請目的需與申請原因相符(如領取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

(四)

權利人已死亡者,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戶政機關

 

2

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戶政機關

 

3

繼承系統表(Word / ODT)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自行檢附

  • 參考範例(PDF)
  • 繼承系統表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及簽章。

4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財政部101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100527640號函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

  • 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謄本、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價金保管款清冊或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等文件,洽被繼承人(含再轉之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 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者,免辦遺產稅申報

5

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民法第1174條
  • 自行檢附
  • 法院
  • 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
  • 繼承開始時在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應親自到場在拋棄書內簽名,或由拋棄人於拋棄書上蓋與印鑑證明書相符之印鑑章並檢附印鑑證明書。
  • 繼承開始時在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6

足資證明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文件,並應完納印花稅。
(Word / ODT)

  •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 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
  • 協議分割遺產文件-自行檢附
  • 印花稅-稅捐稽徵機關或郵局
  • 參考範例(PDF)
  • 繼承人如有協議分割遺產情形者檢附。
  • 遺產分割協議書應由協議分割人蓋與印鑑證明書相符之印鑑章

(五)

權利書狀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自行檢附

 

(六)

切結書
(Word / ODT)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未能檢附權利書狀時檢附

申請人未能提出權利書狀者,除本條例第32條規定之情形,應依第27條至第30條規定辦理外(詳如後附「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申請土地權利價金應附權屬證明文件簡表」) (Word / ODT),其餘得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敘明其未能檢附之事由,並註明如致真正權利人受損害,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

 

 

二、權屬證明(依申領價金標的之清理種類檢附)

(一) 未依法清理之神明會土地/建物

項次

文件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規約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

自行檢附

無規約者,免附。

2

管理人備查文件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

自行檢附
民政機關

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尚未依規定選任新管理人者,免附。

3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及土地清冊。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

自行檢附
民政機關

 

(二)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建物

項次

文件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自行檢附

得參照內政部98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 0980201973 號令規定檢附文件。

2

切結書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自行檢附

權利人申請土地價金時,並應檢附切結書,切結權利人如有遺漏或錯誤,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三)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之土地/建物

項次

文件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合於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各款之一,或第2項之資料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至第29條

  • 自行檢附
  • 戶政機關

詳如後附「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申請土地權利價金應附權屬證明文件簡表」。
(Word / ODT)

(四)登記權利主體不明之土地/建物

項次

文件名稱

法令依據

來源

備註

1

足資證明權利人與登記名義人同一主體之證明文件

地籍清理條例第33條

自行檢附

 

新北市地籍清理土地/建物權利價金案申請窗口

申請/代收窗口

轄區

地址

諮詢電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

新北市

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4樓

2960-3456 分機3404~3409、3504、3505

板橋地政事務所

板橋、土城

板橋區實踐路1號

2961-1126

新莊地政事務所

新莊、五股、泰山

新莊區中華路一段3號

2277-9245

中和地政事務所

中和、永和

中和區復興路280號

2247-0101

三重地政事務所

三重、蘆洲

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1號8、9樓

2988-6336

新店地政事務所

新店、坪林、石碇、深坑、烏來

新店區北新路一段86號13、14樓

2917-2969

淡水地政事務所

淡水、三芝、八里

淡水區中山北路二段375號5、6樓

2621-9645

樹林地政事務所

樹林、鶯歌、三峽

樹林區地政街12號

2680-8001

汐止地政事務所

汐止、金山、萬里

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262號

2642-1621

瑞芳地政事務所

瑞芳、平溪、雙溪、貢寮

瑞芳區明燈路三段32號

2497-4106

標準作業

  • 新北市政府辦理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領取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圖(Word / PDF)
  • 新北市政府辦理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領取案件標準作業流程說明(Word / PDF)

貼心提醒

  •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清理土地/建物權利價金申領案代收服務,歡迎多加利用!
  • 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4項、第15條第3項之規定,除未依法清理之神明會土地/建物外,倘原權利人死亡者,得由其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申請發給土地/建物權利價金。

更多地籍清理及標售、申領價金資訊在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中文網【地籍清理暨標售專區】(另開視窗)

地清QR

都更便利包

一地籍謄本瞭解
如欲申請更新單元範圍內及其毗鄰土地之所有權人之第三類謄本,請檢附下列文件洽地政事務所辦理:
1. 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IC 卡、駕照)
3. 利害關係人資格證明文件

二登記測量
有關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變更時,地政事務所有關登記、測量業務資訊,概括性可分為下列三個階段:

第1階段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 (更多資訊)

第2階段 權利變換登記前階段(申請使用執照前) (更多資訊)

第3階段 權利變換登記登記階段(申請使用執照後) (更多資訊)

三其他瞭解

連結新北市政府地政局都市更新便利包

如欲申請更新單元範圍內及其毗鄰土地之所有權人之第三類謄本,請檢附下列文件洽地政事務所辦理:
1.     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另開視窗)(範例)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IC 卡、駕照)
3.     利害關係人資格證明文件

利害關係人申請資格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都市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

  1. 檢附擬劃定或已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之同意書,且應符合下列之一門檻:
    1. 同意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數均超過10分之1。
    2. 同意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所持有土地及建物面積均超過總登記面積10分之1。
  2. 前開同意書應載明更新單元範圍、土地及建物登記面積、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數等資料。

都市更新籌備會(小組)代表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籌組文件正本,並載明更新單元範圍。

都市更新(預定)實施者

  1. 受各級主管機關委託之委託書。
  2. 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
  3.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文件(有註明預定實施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文件正本,並載明更新單元範圍。

都市更新團體發起人或都市更新推動師

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文(需敘明申請事由、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

註解
★相關法令:
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各類地籍謄本申請及資料閱覽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第1階段

辦理階段

地所受理測量/登記

法令依據

重點提醒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公告禁止事項及禁止時間

註記登記
內容:(限制登記事項)本案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禁止下列事項:(禁止期限自00年00月00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共計2年):1、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2、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依新北市政府00年00月00日北府城更字第0000號函辦理。

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

縣市主管機關以公文囑託辦理

第2階段

辦理階段

地所受理測量/登記

法令依據

重點提醒

權利變換登記前階段(申請使用執照前)

視地籍整理計畫需要,辦理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登記

土地鑑界,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

 

 

申請建物拆除執照,舊建物拆除

建物滅失登記

 

 

申請建物建造執照、申報開工、施工

 

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6條

 

"未受或不願參與分配者
補償金發放或提存"

權利變換登記(登記注意事項)

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1點

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將未受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實施者"

囑託塗銷登記:他項權利、三七五租約註記

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第2項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

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囑託塗銷登記-限制登記

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第2項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
改制前臺北縣政府96年5月8日北府城更字第0960266863號函
內政部103年12月16日台內地字第1030613332號函
內政部103年3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783號函

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信託登記抵押權設定登記

 

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或
2.由實施者檢附主管機關審認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公文後,自行申辦

第3階段

辦理階段

地所受理測量/登記

法令依據

重點提醒

權利變換登記登記階段(申請使用執照後)

申請建物使用執照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7條

 

新北市設有「預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整理」、「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先審查」措施,加速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流程。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預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整理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預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整理標準作業流程

1.實施者申請。
2.新北市為縮短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作業時程,提前於""建物屋頂板勘驗完成時,即可申請「預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整理」、「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先審查」。
2.惟預審後,仍須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測量、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先審查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先審查標準作業流程

地籍、建物測量

地籍整理(測量),核發地籍測量成果圖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2項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3編

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權利變換工程實施完竣,實施者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並得辦理實地埋設界樁,申請都更處囑託地所依權利變換計畫中之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更新後更新範圍內土地分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辦理地籍測量及建築物測量。
3.實施者宜先向地政事務所測量單位申請地籍整理,再以整理後之複丈面積、新編地號報核權利變換計畫。
4.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2項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實施者應依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釐正相關圖冊之記載。

 

建物第一次測量,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2項
建物第一次測量方式:
1.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地所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
2.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2(由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轉繪)
3.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之1、第282條之3(由建築師、測量技師繪製建物標示圖者,免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

釐正權利變換結果圖冊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3項

地籍釐整(登記)

原地號予以截止紀載登記
地籍整理登記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3項
內政部100年8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7513號函

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地籍整理後土地面積若與權利變換圖冊不符,應發函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籍整理後之土地面積並非由權利變換前之各土地面積直接加總而來,故實施者若直接以加總面積當作權利變換後面積,將與地籍整理後之複丈面積不符,實施者宜先洽測量課申請地籍整理,再以整理後複丈面積、新編地號報核權利變換計畫。

土地移轉現值及查欠稅費

 

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至第70條

 

繳納或領取差額價金

 

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0條

 

接管

 

都市更新條例第63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7條

 

參與分配者之權利變換相關登記

土地權利變換登記

都市更新條例第59條至第64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2條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
內政部97年10月27日內授營更字第0970808732號函
內政部100年8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7513號函

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之處理
(1)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之相關權利(抵押權、地上權、限制登記等):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已設定之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者,除自行協議消滅者外,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規定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原登記之截止及轉載登記。
(2)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設定之抵押權:由實施者連件申請先塗銷抵押權後重新辦理抵押權登記。

建物權利變換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都市更新條例第59條至第64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2條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
內政部97年9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141號令
內政部100年8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7513號函

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囑託塗銷登記: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三七五租約註記

都市更新條例第59條至第64條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2條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

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抵押權塗銷設定登記

 

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於權利變換工程實施完成,列冊申請辦理權利變換登記同時,實施者為融資或管理需要,以更新前土地辦理抵押權設定或信託登記者,應同時由抵押權人出具清償證明辦理原設定之抵押權塗銷登記後,以權利變換後實施者或參予權利變換分配者所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連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3.設定契約其標示應加註更新後之地建號。
4.設定契約立約日必須早於權利變換登記案收件日。

註記登記(禁止處分)

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6項
內政部96年2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2020號函
內政部100年5月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2792號函

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結果,應繳納差額價金而未繳納者,地政事務所應依囑託於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加註「未繳納差額價金,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移轉或設定負擔無效」字樣。該土地及建築物除繼承外,須先繳納差額價金塗銷註記,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
3.因實施者於列冊時漏列未繳納差額價金應加註事項,致未能併同權利變更登記辦理註記,經主管機關審核確有未繳納差額價金之情事而漏未註記者,仍可由實施者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補辦註記登記。


註解3

繼承登記簡易流程

繼承登記e化便利包3.0

流程

申請項目

申請方式

應備文件

參考附件

1全國各地戶政事務所

1.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2.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1.臨櫃辦理

2.線上申辦網址及注意事項:

繼承案件戶籍謄本申請(另開視窗)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2 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

(分割繼承時檢附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辦理)

臨櫃辦理(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 小提醒:申請印鑑證明時,請注意印鑑證明上申請目的為「繼承」或「分割繼承」或「不動產登記」或「不限目的」為宜 )

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3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管轄法院

拋棄繼承

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臨櫃聲請,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另開視窗)

1.拋棄繼承聲請書(須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3 拋棄繼承聲請狀參考範例

4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遺產稅申報

1.臨櫃辦理

2.線上申報網址及說明:

遺產稅電子申辦(另開視窗)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另開視窗)

1.遺產稅申報書一份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資料各乙份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繼承系統表一份

4.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5.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6.委託申報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影本)

7.補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8.其他財產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4-1 遺產稅申報書及檢核表

4-2 遺產稅申報書填寫範例

4-3 遺產稅申報書說明

5不動產所在地縣市稅捐稽徵處

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臨櫃辦理(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稅捐處分處查欠稅)

1.持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加蓋稅捐承辦人員之查欠章)

2.自112年10月1日起申報並取得遺產稅單者,得利用內政部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於確認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後,得免再持紙本稅單至稅捐處蓋查欠章

 

6.1不動產所在地縣市地政事務所

不動產繼承登記

 

 

 

 

1.臨櫃辦理(本市任一地所皆可跨所受理,他縣市地政事務所可代收後郵寄)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新北市汐止地政-未辦繼承專區(另開視窗)

新北市雲端櫃檯(另開視窗)

2.地政司數位櫃臺系統線上申請,提交或郵寄紙本附繳證件(含清單)予管轄地所:

地政司數位櫃臺系統(另開視窗)

(小提醒:一般繼承,所有文件蓋便章;分割繼承,所有文件蓋印鑑章)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一份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 )

5.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6.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7. 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8.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請貼足印花)

9.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自112年10月1日起申報並取得遺產稅單者,得利用內政部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於登記申請書註明遺產稅證明書案號,即可免附紙本稅單)

10.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6-1 土地登記申請書

6-2 登記清冊(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

6-3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正本貼印花 、 印花稅額 = 遺產稅單上土地及建物核定價額合計之千分之一)

6-4 繼承系統表

6-5 所有權狀或遺()失切結書

7不動產所在地縣市稅捐稽徵處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

1.臨櫃辦理

2.線上申辦網址: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另開視窗)

3.申請跨機關通報

1.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2.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驗後退還)。

3.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4.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5. 倘出售面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者,另附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順序申明書或傳真單。

6. 若申請「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另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申明書。

7-1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7-2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填表範例

7-3 新北市政府戶籍、地籍資料變更跨機關通報申請書

8臺灣自來水公司、臺灣電力公司、不動產所在地縣市天然氣公司

水電瓦斯過戶申請

1.臨櫃辦理

2.線上申辦網址:

()台灣自來水公司(另開視窗)

()台灣電力公司(另開視窗)

(瓦斯)請洽各地方瓦斯營業部門

自來水過戶

1.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地址。

2.一般用戶(非營業用戶):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網路申辦可使用自然人憑證。

3.營業用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請攜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網路申辦可使用工商憑證。

4.檢附用戶用水設備各種異動服務申請書、 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5.委託申辦者,除檢附前述應備文件外,受託人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6.新用戶若為未成年者,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電戶過戶

1.變更用電戶名過戶申請單

2.申請人(新用電戶名)國民身分證正本

8-1 用戶用水設備各種異動服務申請書

8-2 用戶用水設備各種異動服務申請書範本

8-3 變更用電戶名過戶申請單

8-4 變更用電戶名過戶申請單填寫範例

6.2金融機構、股票發行公司

存款、股票繼承

臨櫃辦理

金融機構存款繼承應備文件(參考):

1.存款繼承申請書

2.被繼承人之存摺或存單

3.被繼承人死亡証明書或載有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4.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金額20萬元以下者免附)

5.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以後核發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6.繼承人拋棄繼承者,應檢具法院准予拋棄之備查函

7.全體繼承人親持身分證、印章臨櫃辦理,如無法親自到場應檢附戶政事務所簽發之3個月以內之印鑑證明及加蓋印鑑證明之委託書,或經當地我國駐外館處簽發之授權委任書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

(提醒:因各金融機構所需文件略有不同,申辦前建請再電洽各機構確認)

股票繼承應備文件:

1.繼承系統表

2.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3.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者,請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第2款第3點規定)

4.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或法院裁判書

5.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註一)不動產繼承登記跨所申辦限制:

除下列情形者外,均可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跨所申辦:

1.地籍清理相關之登記。

2.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注意事項:

不動產登記案件之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請於繼承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貼心小叮嚀:

依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無性別差異,男、女均有繼承權,女性繼承人在法律上,與男性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另民法亦規定,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家長家屬等親屬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因此不分男、女均負有扶養義務。

※開通「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保權益:

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於申辦登記同時得填具申請表(簽章應與申辦登記之簽章相同)併同申請該服務,當登記名義人於新北市所有之不動產權利遇有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書狀補給、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等十二種情形,系統即經由申請人選擇之管道(簡訊或電子郵件)主動通知申請人,協助民眾充分掌握其不動產登記之狀態並能及早因應,減少發生偽冒貸款或產權移轉等不法詐騙案件,守護產權安全!(地籍異動即時通申辦方式: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