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e化便利包3.0 |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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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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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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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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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各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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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2.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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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臨櫃辦理
2.線上申辦網址及注意事項:
繼承案件戶籍謄本申請(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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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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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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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
(分割繼承時檢附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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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辦理(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 小提醒:申請印鑑證明時,請注意印鑑證明上申請目的為「繼承」或「分割繼承」或「不動產登記」或「不限目的」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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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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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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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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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臨櫃聲請,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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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拋棄繼承聲請書(須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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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拋棄繼承聲請狀參考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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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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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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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臨櫃辦理
2.線上申報網址及說明:
遺產稅電子申辦(另開視窗)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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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產稅申報書一份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資料各乙份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繼承系統表一份
4.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5.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6.委託申報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影本)
7.補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8.其他財產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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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遺產稅申報書及檢核表
4-2 遺產稅申報書填寫範例
4-3 遺產稅申報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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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動產所在地縣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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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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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辦理(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稅捐處分處查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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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加蓋稅捐承辦人員之查欠章)
2.自112年10月1日起申報並取得遺產稅單者,得利用內政部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於確認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後,得免再持紙本稅單至稅捐處蓋查欠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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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不動產所在地縣市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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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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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臨櫃辦理(本市任一地所皆可跨所受理,他縣市地政事務所可代收後郵寄)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
新北市汐止地政-未辦繼承專區(另開視窗)
新北市雲端櫃檯(另開視窗)
2.地政司數位櫃臺系統線上申請,提交或郵寄紙本附繳證件(含清單)予管轄地所:
地政司數位櫃臺系統(另開視窗)
(小提醒:一般繼承,所有文件蓋便章;分割繼承,所有文件蓋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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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一份
4.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 )
5.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6.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7. 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8.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請貼足印花)
9.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自112年10月1日起申報並取得遺產稅單者,得利用內政部不動產移轉一站式服務,於登記申請書註明遺產稅證明書案號,即可免附紙本稅單)
10.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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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土地登記申請書
6-2 登記清冊(申辦繼承登記時檢附)
6-3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正本貼印花 、 印花稅額 = 遺產稅單上土地及建物核定價額合計之千分之一)
6-4 繼承系統表
6-5 所有權狀或遺(滅)失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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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動產所在地縣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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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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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臨櫃辦理
2.線上申辦網址: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另開視窗)
3.申請跨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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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2.契約書影本乙份。(正本查驗後退還)。
3.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4.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5. 倘出售面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者,另附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順序申明書或傳真單。
6. 若申請「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另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申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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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7-2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填表範例
7-3 新北市政府戶籍、地籍資料變更跨機關通報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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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臺灣自來水公司、臺灣電力公司、不動產所在地縣市天然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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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瓦斯過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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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臨櫃辦理
2.線上申辦網址:
(水)台灣自來水公司(另開視窗)
(電)台灣電力公司(另開視窗)
(瓦斯)請洽各地方瓦斯營業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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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過戶
1.水費單據或提供水號/地址。
2.一般用戶(非營業用戶):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網路申辦可使用自然人憑證。
3.營業用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並請攜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網路申辦可使用工商憑證。
4.檢附用戶用水設備各種異動服務申請書、 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
5.委託申辦者,除檢附前述應備文件外,受託人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6.新用戶若為未成年者,需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電戶過戶
1.變更用電戶名過戶申請單
2.申請人(新用電戶名)國民身分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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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用戶用水設備各種異動服務申請書
8-2 用戶用水設備各種異動服務申請書範本
8-3 變更用電戶名過戶申請單
8-4 變更用電戶名過戶申請單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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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金融機構、股票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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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股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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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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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存款繼承應備文件(參考):
1.存款繼承申請書
2.被繼承人之存摺或存單
3.被繼承人死亡証明書或載有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4.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金額20萬元以下者免附)
5.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以後核發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6.繼承人拋棄繼承者,應檢具法院准予拋棄之備查函
7.全體繼承人親持身分證、印章臨櫃辦理,如無法親自到場應檢附戶政事務所簽發之3個月以內之印鑑證明及加蓋印鑑證明之委託書,或經當地我國駐外館處簽發之授權委任書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
(提醒:因各金融機構所需文件略有不同,申辦前建請再電洽各機構確認)
股票繼承應備文件:
1.繼承系統表
2.股票繼承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有相同效力之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
3.本國繼承人其國民身分證或戶政事務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者,請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第2款第3點規定)
4.全部繼承人股份分配同意書或法院裁判書
5.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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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不動產繼承登記跨所申辦限制:
除下列情形者外,均可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跨所申辦:
1.地籍清理相關之登記。
2.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注意事項:
不動產登記案件之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請於繼承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貼心小叮嚀:
依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無性別差異,男、女均有繼承權,女性繼承人在法律上,與男性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另民法亦規定,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家長家屬等親屬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因此不分男、女均負有扶養義務。
※開通「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保權益:
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案件之權利人,於申辦登記同時得填具申請表(簽章應與申辦登記之簽章相同)併同申請該服務,當登記名義人於新北市所有之不動產權利遇有申請買賣、拍賣、贈與、配偶贈與、信託、抵押權設定、書狀補給、查封、假扣押、判決移轉、調解移轉及和解移轉等十二種情形,系統即經由申請人選擇之管道(簡訊或電子郵件)主動通知申請人,協助民眾充分掌握其不動產登記之狀態並能及早因應,減少發生偽冒貸款或產權移轉等不法詐騙案件,守護產權安全!(地籍異動即時通申辦方式: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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