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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繼承登記】

應備證明文件:
  1. 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 繼承系統表。
  3. 戶籍謄本(含電子戶籍謄本)。
  4.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 土地、建物權利書狀。(無法檢附時,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
  6.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及印鑑證明書。(遺產分割時檢附)。
  7. 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文件或繼承權拋棄書及拋棄繼承權人印鑑證明( 74 年 6 月 4 日 以前發生繼承時檢附)。
  8.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處理期限:光復前:七天/光復後:五天

應繳規費:

  • 登記費按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為準,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 登記費罰鍰: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申請逾期者, 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備註:

  1. 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2. 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核對身分及第四十一條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公證、認證、簽證等免附印鑑證明。
  3. 繼承系統表由申請人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 「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
  4.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應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5. 繼承開始在 民國 38 年 6 月 14 日 以前者免附遺產稅證明文件,惟應查註無欠稅 。
  6. 罰鍰之起算,逾越法定登記期限未超過一個月者,雖屬逾期範圍仍免予罰鍰,超過一個月者,始計收登記費罰鍰 。
  7. 應被證明文件第3款,若能以電腦處理者,得免提出。

相關文件下載(連結新北市政府申辦E服務地政局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