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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設定登記】

應備證明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3.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4. 義務人印鑑證明書 ( 抵押權人為金融機關時得免附 ) 。
  5. 權利書狀。

處理期限:
金融機關:1天
非金融機關:2天

應繳規費:

  • 登記費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 登記費罰鍰:申請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備註:

  1. 申請人應提出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等文件其中之一,供櫃檯人員核對 。 (委託代理者,由代理人提出)
  2. 非地政士之代理案件,申請書備註欄,委託人應簽註「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代理人應簽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3. 罰鍰之起算,逾越法定登記期限未超過一個月者,雖屬逾期範圍仍免予罰鍰,超過一個月者,始計收登記費罰鍰。

相關文件下載(連結新北市政府申辦E服務地政局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