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物信託登記】
應備證明文件:
- 登記申請書。
- 土地、建物信託 ( 內容變更 ) 契約書或遺囑。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義務人印鑑證明。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處理期限:四天
應繳規費:
- 登記費按其信託權利價值總金額千分之一計收。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備註:
- 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 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核對身分及第四十一條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公證、認證、簽證等及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台內地字第八五七三四九二號函釋登記權利人為公法人,管理者為政府機關等各款情形者得免附義務人印鑑證明。
- 依金融機構合併法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為之信託登記免納登記費。
相關文件下載(連結新北市政府申辦E服務地政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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