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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書狀補給登記】

應備證明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 印鑑證明。(登記名義人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7款、第8款、第15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
  4. 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處理期限:
核定公告:二天(公告三十天)
公告期滿登記:一天

應繳規費: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備註:

  1. 登記名義人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7款、第8款、第15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
  2. 委託代理者,代理人應於申請書第7、16欄內切結委任關係並簽章。

相關文件下載(連結新北市政府申辦E服務地政局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