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建物書狀補給登記】
應備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印鑑證明。(登記名義人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7款、第8款、第15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
- 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處理期限:
核定公告:二天(公告三十天)
公告期滿登記:一天
應繳規費:
備註:
- 登記名義人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2款、第7款、第8款、第15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核對身分者,免附
- 委託代理者,代理人應於申請書第7、16欄內切結委任關係並簽章。
相關文件下載(連結新北市政府申辦E服務地政局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