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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物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

應備證明文件:

  1. 登記申請書。
  2. 贈與移轉契約書(申請登記時送正副本各一,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3.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4. 義務人印鑑證明。
  5. 土地增值稅及契約繳納收據或免納證明。(應加蓋查無欠稅費戳記及主辦人員職名章)。
  6. 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稅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7.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處理期限:三天

應繳規費:

  • 登記費土地按申報地價(但申報地價高於拍定價額時以拍定價額為準)、建物按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之千分之一計收。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 登記費罰鍰:申請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申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備註:

  1. 檢附之印鑑證明以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者為限。
  2. 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核對身分及第四十一條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公證、認證、簽證等及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台內地字第八五七三四九二號函釋登記權利人為公法人,管理者為政府機關等各款情形者得免附義務人印鑑證明。
  3. 罰鍰之起算,逾越法定登記期限未超過一個月者,雖屬逾期範圍仍免予罰鍰,超過一個月者,始計收登記費罰鍰。

相關文件下載(連結新北市政府申辦E服務地政局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