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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應備證明文件: 
  1. 登記申請書。
  2. 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
  3. 他項權利證明書。
  4.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5. 印鑑證明書。(抵押權人為金融機關者免附)
  6.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處理期限:二天

應繳規費:

  •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備註:

  1. 申請人應提出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等文件其中之一,供櫃檯人員核對。(委託代理者,由代理人提出)
  2. 非地政士之代理案件,申請書備註欄,委託人應簽註「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代理人應簽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相關文件下載(連結新北市政府申辦E服務地政局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