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應備證明文件:
- 登記申請書。
- 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
- 他項權利證明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印鑑證明書。(抵押權人為金融機關者免附)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處理期限:二天
應繳規費:
-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備註:
- 申請人應提出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等文件其中之一,供櫃檯人員核對。(委託代理者,由代理人提出)
- 非地政士之代理案件,申請書備註欄,委託人應簽註「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代理人應簽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簽章。
相關文件下載(連結新北市政府申辦E服務地政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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