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應備證明文件:
- 登記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使用執照、完工證明、稅籍證明、水、電證明、戶籍謄本、門牌編釘證明...)。
- 建物測量成果圖。
- 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及其印鑑證明 ( 於區分所有建物申請登記時,如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時檢附 ) 。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處理期限:四天(公告十五天)
應繳規費:
-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當地稅捐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按千分之二計收登記費。
- 書狀費每張八十元。
備註:
- 區分所有建物分配協議書與申請書所蓋全體起造人印章相同者,免附印鑑證明 。
- 申請人非起造人時,應檢附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相關文件下載(連結新北市政府申辦E服務地政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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