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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合併測量申請】

應備證明文件:

  1. 建物測量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 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合併位置圖說正、影本。
  4. 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 門牌證明書正、影本。
  6. 其他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處理期限:15天

應繳規費:
有圖資可供轉繪者,按合併前每建號新臺幣400元計收,無圖資可供轉繪者,按合併前每建號之面積新臺幣400元計收 ( 每50平方公尺為1計收單位 )。

相關文件下載(連結新北市政府申辦E服務地政局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