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總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他項權利價值為準 | 千分之二 |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當地稅捐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 千分之二 |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以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 千分之一 |
| 繼承登記 | 土地以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為準,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 | 千分之一 |
| 拍賣登記 |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當期申報地價為準。但經當事人舉證拍定日非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者,以拍定日當期申報地價為準。其拍定價額低於申報地價者,以拍定價額為準。至於法院拍賣之建物,依其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契稅價計收登記費。 | 千分之一 |
| 共有物分割登記 | 以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之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計收 | 千分之一 |
| 信託登記 | 以信託或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所載權利價值為準:非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以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填寫之權利價值為準 | 千分之一 |
|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 以權利價值、稅捐機關核定之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 千分之一 |
|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 千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