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項目 |
收費基準 |
計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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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總登記 |
按申報地價或他項權利價值為準 |
千分之二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為準。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以當地稅捐機關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
千分之二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以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
千分之一 |
繼承登記 |
土地以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為準,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 |
千分之一 |
拍賣登記 |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當期申報地價為準。但經當事人舉證拍定日非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者,以拍定日當期申報地價為準。其拍定價額低於申報地價者,以拍定價額為準。至於法院拍賣之建物,依其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契稅價計收登記費。 |
千分之一 |
共有物分割登記 |
以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之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計收 |
千分之一 |
信託登記 |
以信託或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所載權利價值為準:非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以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填寫之權利價值為準 |
千分之一 |
他項權利設定、移轉登記 |
以權利價值、稅捐機關核定之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
千分之一 |
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 |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外,其餘免納登記費 |
千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