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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費、工本費、閱覽費
收費項目 收費基準
書狀費 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書狀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每幅新臺幣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查詢閱覽費 每筆 (棟)新臺幣 二十元
限時五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每人每筆 (棟) 新臺幣十元
歸戶查詢閱覽費 每次新臺幣四十五元
限時十分鐘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限時三分鐘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土地基本電子資料庫 測量資料: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1元總筆數為達1000筆以1000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20元總點數未達10點以10點計。
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數為計價單位每錄0.5元總錄數為達1000錄者以1000錄計;總價尾數未滿1元者其尾數不計。
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0.01元總筆數未達1000筆者以1000筆計總價尾數未滿1元其尾數不計。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
新北市所轄歸戶資料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全國總歸戶資料使用費
  1.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
    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一、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資訊費:每錄新臺幣一元。
    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申請者,每次應繳納使用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2. 9-1條 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經登記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賦與編號者,登記機關得經申請提供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址同一者之地籍資料。
    前項申請人之資格及申請資料範圍,準用第八條規定。
    第一項申請程序及所需檢附文件,除應檢附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外,準用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