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
收費項目 | 收費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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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土地界址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調整地形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土地坍沒複丈費 |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附註:土地分割複丈費、土地界址鑑定費、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調整地形複丈費、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未登記土地測量費、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土地坍沒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 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 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由登記機關依規費法規定,核實計算應徵收規費, 並檢附直接及間接成本資料,經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財政局、處)同意,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後計收。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表
收費項目 | 收費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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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 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 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 築改良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
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
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 |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 按未滅失建築改良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
建築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建築改良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 計收。 |
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 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 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
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 以每張新臺幣十五元計收。 |
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 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
附註:
一、建物位置圖測量費及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築改良物為一計收單位。
二、建物平面圖測量費、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以每建號每五十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