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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費收費標準 - 公文檔案

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 第一條 本標準依檔案法第二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 第三條 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二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 第四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 第五條 複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
  • 第六條 本標準所定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檔案型式 複製方式 複製格式 收費標準
(新臺幣)
備 註
紙張影印機黑白複印B4( 含 ) 尺寸以下每張二元紙張複製輸出如為彩色複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A3 尺寸每張三元
圖像翻拍3 × 5 吋每張八十元圖像原件翻拍以未有現成圖像電子檔者為限。
4 × 6 吋每張一百元
5 × 7 吋每張一百五十元
8 × 10 吋每張一百八十元
10 × 12 吋每張六百元
11 × 14 吋每張七百五十元
16 × 20 吋每張九百元
電子檔案紙張黑白列印輸出B4 (含)尺寸以下每張二元
  • 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字影像檔。
  • 紙張列印輸出如為彩色列印,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相紙黑白、彩色列印輸出之收費標準相同。
  •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用。
A3 尺寸每張三元
相紙列印輸出A4 (含)尺寸以下每張三十元
B4 (含)尺寸以上每張六十元
電子郵件傳送檔案格式由機關自行決定換算成 A4 頁數,
每頁二元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微縮片影印B4( 含 ) 尺寸以下每張三元 
A3 尺寸每張五元
16mm 捲片複製重氮片每捲四百元
銀鹽片每捲八百元
35mm 捲片複製重氮片每捲七百五十元
銀鹽片每捲一千五百元
單片複製重氮片每片五十元
銀鹽片每片一百五十元
氣泡片每片三十元
錄音帶拷貝三十分鐘帶每卷九十元錄音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三十一分鐘至
六十分鐘帶
每卷一百二十元
六十一分鐘至
九十分鐘帶
每卷一百八十元
九十一分鐘以上每卷二百元
錄影帶拷貝三十分鐘帶每卷一百元錄影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三十一分鐘至
六十分鐘帶
每卷一百五十元
六十一分鐘至
九十分鐘帶
每卷二百元
九十一分鐘以上每卷二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