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通信申請服務
一、服務項目:
- 住址變更登記。
- 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
- 門牌整編登記。
- 更正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門牌及住址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 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 書狀換給登記。
- 第二類登記謄本(含人工登記簿謄本)。
- 地籍圖謄本。
-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 第二類地價謄本。
- 第二類地價冊謄本。
- 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至書狀工本費,如因權利內容有異動而須重新列印書狀者,除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外,仍應繳納之。
二、注意事項:
- 申請人應以公定格式申請書(註明聯絡電話),詳填完竣連同各該類登記所須文件及所須繳納之 書狀工本費匯票等寄送本所,並請於信封左上角書明「通信申請」字樣。
- 申請各類謄本案件時,申請人應同時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身分證明文件係指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擇一均可,倘檢附影本請於影本上切 結「與正本相符」並認章。
- 申請第七款至第十一款之謄本,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填具謄本申請書或敘明申請事由(註明 連絡電話),併同貼足回郵之掛號信封及規費逕寄轄區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案件」字樣。若規費不足,地政事務所應通知七日內補足,未依補足者,視為放棄申請不 予受理,原寄規費併予檢還。